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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获4项税负减免


发布日期:2008-7-5

 

    为了促进规模化产业化农业的发展,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从7月1日起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减免4项税负。

    两部委在通知中称,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将被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之前国税总局的税收优惠明确指出为“初级农产品”。按照初级农产品,则需要缴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据了解,如按照一般纳税人则基本税率为17%。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按照去年底,国税总局的说法为“暂时”。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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