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皖农普办〔200654


关于做好农垦、司法等部门所属农(林、牧、渔)场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普查办公室:

  根据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农委、省司法厅、省林业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相关部门农业普查组织协调工作的通知》(皖农普办(2006)48号)精神,现就各市做好农垦、司法等部门农(林、牧、渔)场农业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农垦、司法等系统的农业普查相关物资将直接拨发到各市农普办,由各地农普办统一分发。

  二、省农垦、司法等部门统一组织本系统直属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为保证工作的协调统一,各地在培训时,要保证所在地的省农垦、司法系统农(林、牧、渔)场至少有一名业务负责人参加培训。普查期间,各地普查办要做好与各农(林、牧、渔)场的工作协调,及时按要求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1、省农垦系统的二十二家农(林、牧、渔)场除总场场部所在地及没有农业生产用地的地域可划为城镇普查区,其他地域应划为农村普查区,其地域范围内的住户均应登记住户普查表;省司法系统的三个单位地域范围内除明确设有村委会,作为农村地域外,其余地域范围内的住户可以不作为普查登记对象。

  2、省农垦系统的二十二家农(林、牧、渔)场作为法人单位处理,产业活动单位直接划分到生产队一级。从事三级管理的农场,其分场场部原则上不划为一个单位,管理人员可以直接作为总场的派出人员纳入到总场本部统计。

  三、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省司法、农垦等系统农(林、牧、渔)场的数据处理工作,各种普查登记资料按“在地原则”上报和审核。各市普查办要落实具体分工和责任,确定上报渠道,做好质量验收工作。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