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单位摸底表部分内容的通知 


 

皖农普办函〔200616

各市、县 ( ) 、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

  国家农业普查办公室于 11 2 日修改了 方案 手册 中《单位摸底表》中的第( 9 列内容,与 10 月底前省普查办交印刷厂的《安徽省第二次农业普单位摸底表(M3)》中的内容不一致。请各地收到摸底表后,与 方案 手册 中单位普查表摸底表的第( 9 列内容对照使用。即:将第( 9 )列“ 5 、上级法人单位是否在本乡镇。不在 ,在 × ”,按 方案 手册 调整为“ 5 、上级法人单位是否在本乡镇。不在 × ,在 ”。

  请各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督促各县普查办将此内容及时修订后,交各乡镇普查办使用

 

 

安徽省农业普查办公室                     
〇〇 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