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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农普办函〔2006〕16号
各市、县 ( 区 ) 、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
国家农业普查办公室于 11 月 2 日修改了 《 方案 》 和 《 手册 》 中《单位摸底表》中的第( 9 )列内容,与 10 月底前省普查办交印刷厂的《安徽省第二次农业普单位摸底表(M3)》中的内容不一致。请各地收到摸底表后,与 《 方案 》 和 《 手册 》 中单位普查表摸底表的第( 9 )列内容对照使用。即:将第( 9 )列“ 5 、上级法人单位是否在本乡镇。不在 √ ,在 × ”,按 《 方案 》 和 《 手册 》 调整为“ 5 、上级法人单位是否在本乡镇。不在 × ,在 √ ”。
请各市农业普查办公室督促各县普查办将此内容及时修订后,交各乡镇普查办使用。
安徽省农业普查办公室
二 〇〇 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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