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皖农普办〔200659


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
教育部、农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宣传部,各市、县(区)农普办、教育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广播电视局、统计局,省劳教局、监狱管理局,省直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教育部、农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我省农业普查宣传工作,按照六部门文件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200612月为我省农业普查宣传月,1225-31日为宣传周,122日为农业普查宣传启动日。为扎实搞好农业普查宣传月和启动日活动,根据国家农普办通知精神,结合安徽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计划》,一并下发,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安排好宣传月、启动日活动。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好宣传月活动。活动安排要在总结前一阶段宣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务必讲求实效。要通过宣传,真正使各级领导干部重视普查,支持普查,参与普查,从组织上确保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调查的职权不受侵犯;要真正使每一位普查工作者都能够了解、掌握和运用《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依法开展普查;要真正使每一个普查对象都能够知道,按时、如实报送农业普查资料是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乃至伪造、篡改普查资料都是违法行为。省暨合肥市将在启动日当天在合肥联合设立分会场,采用普查员宣誓、咨询、文艺表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举行农业普查宣传活动。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分别设立各级的分会场。

  二、宣传形式灵活多样。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设立户外公益广告、制作墙体广告、悬挂宣传口号横幅、播放宣传录音、开展咨询活动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掀起农业普查宣传工作的高潮,为普查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司法、国土部门要充分利用各自宣传平台,进行普查条例宣传。

  三、各市及时报送新闻稿件,录像、录音资料,省普查办将开展专项督查,并在活动结束后,在全省范围内优选部分声像作品,举行摄影书画展览,评选农业普查宣传“十大好新闻”。
 

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      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安徽省统计局                


 

附件:
  1、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农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方案>的通知》
  2、安徽省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计划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农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农业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农普办字[2006]0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办公室、教育厅(教委)、农业(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委、局)、广播电影电视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进一步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现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人:王青萍   余成瑶            
联系电话:(01063376728   63376714        
电子信箱:tongjibu@sina.com   tongjibu@stats.gov.cn

附件: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方案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                                    
农业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统计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方案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即将进入清查、登记阶段。做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营造一个全社会了解农业普查、支持农业普查、配合农业普查的良好舆论氛围,是保证农业普查顺利进行的关键。为此,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下旬启动农业普查宣传月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回良玉副总理有关农业普查的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大众媒体和宣传媒介,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思想动员和组织动员,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工作目标

  使农业普查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各级党政领导了解农业普查的意义与目的,让普查工作人员充分掌握农业普查的方法与内容,让广大普查对象了解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业普查,确保普查填报质量。

  三、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各级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级宣传部门、农业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农业普查宣传月的各项工作。

  四、时间安排

  1125日为宣传月启动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地区农普办”)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要有项目、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农业普查宣传月和宣传月启动日活动。

  五、宣传形式

  农业普查宣传月要有各个层面的人员参与,要有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既要有各级党政领导出面的宣传,也要有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参与的宣传;既要有政府组织的宣传,也要有广泛动员社会资源进行的宣传;既要有全国统一安排的宣传项目,也要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的宣传项目。

  国务院农普办在宣传月期间统一要求和安排的主要项目有:

  ()全国举行农业普查宣传月启动日活动。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启动日活动时间定在1125日上午,全国主会场设在北京,由国务院农普办主办,北京市农普办协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分会场。各地区农普办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大众媒体对宣传月启动日活动进行现场采访和新闻报道。

  ()张挂各类农普宣传广告。各地区农普办在宣传月期间要利用户外广告牌、标语发布农业普查宣传口号,要通过《致被调查户一封信》、农普通告、宣传画、宣传挂图、宣传横幅、宣传材料、宣传橱窗、灯箱广告,以及村广播站、宣传车、各种演出队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全社会、特别是让农业普查地区的群众了解农业普查、支持农业普查、配合农业普查。

  ()播放农业普查宣传片、公益广告片等。国务院农普办将在中央电视台播放公益广告片,该广告片将由国务院农普办发放给各地区农普办。各级地方宣传部门、农普办协调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在宣传月期间集中统一播放农普系列宣传片、短剧、公益广告片、广播剧等。

  ()启动“小手拉大手,农普进我家”活动。在全国县以下中小学开展“小手拉大手,农普进我家”活动。活动形式是通过中小学生将《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带回家。各地区农普办与教育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农业普查地区的中小学生参加此项活动。

  ()组织“解读农业普查”访谈活动。拟采访有关部门领导和农村政策问题专家,以及邀请农普办领导结合宣传《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向全社会进一步讲解农业普查的意义和作用等。各地区农普办也要协调地方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分别制作农业普查访谈节目。

  ()在各类媒体宣传农普知识及工作动态。国务院农普办将在有关网站、电台、报纸上开辟“农业普查”专栏或专版,介绍农业普查工作情况。各地区农普办也要协调地方媒体开辟“农业普查”板块,宣传农业普查知识及工作动态。

  ()发表社论及《致农业普查对象的一封信》。国务院农普办将于12月底在中央媒体发表农业普查的社论或评论员文章,以及《致农业普查对象的一封信》。各地区农普办可做相应安排。

  ()做好现场登记期间的宣传报道。200711日,国务院农普办将邀请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到普查现场视察普查登记情况,看望普查工作人员。现场登记期间,将安排国际专家现场观摩普查登记情况及中外记者实地采访。各地区农普办也要邀请地方领导到普查现场指导普查登记工作,要组织新闻媒体对领导到普查现场指导普查登记情况及农普入户登记的首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报道,并宣传现场调查中的好人好事。

  除以上全国统一要求的宣传项目外,各地区农普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形式的宣传活动。

  六、活动要求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国农业普查宣传月活动,由中宣部、国务院农普办统一领导,各级宣传部门、农普办要按照国务院农普办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农业普查宣传月活动的策划和实施。要找准宣传对象,统一宣传口径,把握宣传内容,将各项活动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抓好落实。

  ()把握重点,注重实施。宣传月要以贯彻执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为重点宣传内容,并根据农业普查的难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开展针对性、实用性的宣传动员和社会发动工作,确保农业普查宣传月达到良好效果。

  ()相互协调,大造声势。参加普查宣传月活动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调动农普宣传员、农普文艺骨干、农普工作者等人员的力量,形成合力,大造宣传声势。要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途径,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营造“依法农业普查、构建和谐社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2、安徽省农业普查宣传月工作计划

农业普查宣传月省级主要宣传活动安排

媒体或载体

类型

宣传内容

   

 

 

1、领导讲话

2、省、市、县农业普查工作动态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4、宣传标语、口号

5、农业普查具体工作实例

播发农业普查新闻不少于20条,在新闻联播、天气预报或黄金剧场节目前后每天播发全屏字幕。在宣传周期间(25-31日),每天要有农业普查新闻,全屏字幕每天不少于2次,农业普查的意义和范围、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两个专题节目,领导谈普查等,适时播发省政府有关领导的电视讲话。

安徽日报

现代农村报

新安晚报

江淮晨报

1、领导署名文章

2、农业普查评论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4、省、市、县农业普查工作动态

开辟农业普查宣传专栏,重点宣传《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农业普查工作动态,活动期间,要发表评论文章3-5篇,重点新闻不少于20条。其中宣传周期间(25-31日),每天都要刊发农业普查新闻,适时刊发领导讲话和农业普查知识解答。省政府有关领导的署名文章。

省电 

农村台

1、   农业普查新闻

2、   农业普查专题

3、   宣传标语、口号

在每天的整点新闻节目前后播发农业普查宣传标语和口号,报道省、市、县农业普查工作动态不少于30条。其中宣传周期间(25-31日),每天都要播发农业普查新闻。

人民台

1、   农业普查新闻

2、   宣传标语、口号

在每天的早新闻和晚新闻节目前后播发农业普查宣传标语和口号,报道省、市、县农业普查工作动态不少于20条。其中宣传周期间(25-31日),每天都要播发农业普查新闻,适时播发领导讲话和进行农业普查直播。

   

新华网

农业普查工作动态、省领导发表的电视讲话和署名文章

报道农业普查工作动态不少于20条,其中宣传周期间(25-31日),发布省领导的署名文章和电视讲话。

中安网

安徽统计信息网

普查文件通知、领导讲话、工作动态、普查简报等

 

安徽农业普查网

   

宣传画、致学生家长一封信

农业普查宣传月市、县及以下主要宣传活动安排要求

媒体或载体类型

    形式栏目  

主要内容及要求

 

1.新闻

2.字幕

3、专题

1、工作动态

2、播放宣传标语、口号

3、宣传《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4、农业普查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5、普查案例宣传

6、领导讲话、署名文章

 

广播电台

1.早新闻、晚新闻

2、专题

 

   

1.新闻

2.专栏

3.其他

 

   

发放宣传画、《致农业普查对象的一封信》和《致学生家长一封信》

《一封信》发至每个普查对象、每个中小学生,张贴画要在公共场所张贴,并要求保留至20075月底。

 

街头咨询

市、县(区)开展

综合性内容

 

户外广告

农业普查宣传标语、口号、宣传画

1、   场所:普查办及政府机构办公场所外、城市繁华路段、重要车站、码头、城乡交通要道、重要建筑物、其他重要场所等

2、   数量:市不少于5个,县不少于3

 

交通工具

农业普查宣传标语、口号

长途汽车、公交车辆、出租车、人力三轮车、宣传专车

 

 

1、   场所:统计局、普查办、成员单位等

2、   数量:不少于3个地点,每个地点不少于3

 

墙体标语

 

1、   场所: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主要公路两旁建筑物墙体

2、   数量:每个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不少于2条,主要公路两旁建筑物墙体间距不超过500

 

宣传横幅

农业普查宣传标语、口号

1、   场所:城市市区主要路段、政府机构办公地点;乡、镇政府所在地

2、   数量:每个居委会不少于5条,每个乡、镇不少于3

 

   

致农业普查对象的一封信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