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查地址码审核修订的紧急通知


  加入时间:2006-12-19

 

各市农业普查办公室:

   目前我省农业普查普查区地址编码、普查小区编码库已经过省农普办审核,报送国家农业普查办公室,其中普查区地址码已通过国家审核,但普查小区编码库仍存在一些问题。近期在清查摸底中,部分地区也反映普查区类型和普查小区仍需要修订。经请示国家同意,现对全省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编码进行一次修订。

   为便于各地进行编码审核和修订,省办已将普查区地址编码库和普查小区地址编码库、以及普查小区编码库错误清单放至统计内网(FTP://10.34.9.9/农普办/信息交流/各市普查编码最后修订(紧急)),请各地以此为基础进行核对和修改错误,并收集各地普查区类型变动和普查小区的增减情况,并将变动部分报告省办。

一、普查小区编码审核修改要求:
   (一)根据省发错误清单,请有关市农普办及时查实,修改错误。
   (二)对错误清单上的问题,经核实确认后,将错误修改后普查区和小区编码部分,通过网络报省农普办,报送格式须同省反馈格式。前期部分地区未按省规定格式报送普查小区编码库,省办有关人员多次整理,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故特别要求各地修改普查小区编码后不要上传全部编码库,只需上传变动修改部分。
   (三)各市在完成修改普查小区编码,上报修改结果前,必须核对普查区码与普查小区编码库中的普查区地址码是否一致(使用前述文件夹中的FH3.PRG进行审核)。

二、普查地址编码修订注意事项如下:
   (一)普查区类型原为“1”的农村普查区不得修订普查区类型;经过摸底核实后,普查区类型原为“2”或“3”可作修订变动,但必须报告原因。
   (二)城镇普查区一般不宜划分较多普查小区。
   (三)普查小区划分的规模应适中,按方案规定一个普查小区的登记户数一般不应超过100户。
   (四)各市以普查区为单位报告普查区类型修订和普查小区编码修订,即只要将省反馈的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编码库的基础上将变动部分通过统计内网报省农普办,报送的电子文本格式同省反馈的格式。
   (五)各地普查区类型和普查小区编码的修订截止日为12月20日。修订后普查地址编码将不予变更。

 

安徽省农业普查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