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普查地址编码库定案反馈的说明


发布日期:2007-2-12

    

各市农业普查办公室:

   全省农业普查地址编码库已完成修订,为方便各级农业普查使用,现通过统计内网反馈,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反馈网址:FTP://10.34.9.9/农普办/信息交流/普查地址码0209反馈。

   二、经过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结合普查登记情况反复核实,全省农业普查地址码完成修订和上报国家,已不能变动。

   三、普查和普查小区地址编码既是农业普查的区域划分规范,同时也包含相关普查信息,各地普查机构在进行快速汇总、进度统计等相关数据处理时,必须与地址编码库相对应:
(1)普查区个数 = 城镇普查区个数 + 农村普查区个数;
(2)普查小区个数 = 地址码中所有小区个数之和(包括城镇普查区的第98普查小区);
(3)应登记村表个数 = 地址码中所有农村普查区个数。
(4)应登记乡镇表数额 = 管辖范围内有农村普查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具有乡镇政府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包括开发区等区域)必须填报乡镇普查表 + 具有乡和镇政府建制的必须填报乡镇普查表。

   四、目前快速汇总程序使用的地址库为修订前的地址编码库,各地应按普查区类型和编码修订后的特征进行快速汇总的数据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