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皖农普办〔2007〕14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农普办《关于妥善保存农业普查原始资料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普查办公室:

  农业普查登记表和各类基础资料的管理和保存是农业普查的重要工作之一。目前农业普查现场登记工作基本结束,各类普查资料应集中到乡镇或乡镇以上农业普查办公室,为保证普查原始资料的安全和完整,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妥善保存农业普查原始资料的通知》(国农普办字[2007]12号),对农业普查原始资料的保存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文件和《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农业普查原始资料的交接和保存工作。

   此外,各类快速汇总纸质报表及各级质量验收表,应依据《安徽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实施方案》的规定,由乡镇及以上农普办保存。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参照国务院农普办《关于妥善保存农业普查原始资料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关于妥善保存农业普查原始资料的通知》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妥善保存农业普查原始资料的通知

国农普办字[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办公室:

  为了明确农业普查原始资料保存范围、规范保存方式和期限,保证普查资料的完整性,顺利做好农业普查核查验收、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存范围
  本通知中农业普查原始资料包括:各类纸介质普查表、普查草表、清查摸底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一览表、普查地图。

  二、保存方式
  (一)各类普查表应按农业普查方案要求进行封装、交接、保管,最终由市地级农普办或其他负责数据光电扫描录入工作的农普办统一保存,其中事后质量抽查抽中县的各类普查表应在县一级保存至事后质量抽查核实工作结束,再按规定移交至市地级农普办。
  (二)各类普查草表、清查摸底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一览表、普查地图必须由乡镇或乡镇以上农普办保存。住户普查草表应以普查小区为单位装订或装袋,再以普查区为单位统一装入一个大袋,特大的普查区可均匀分装。其他资料可以乡镇为单位分门别类装订或装袋。各袋(册)均应按普查方案规定格式加装单独封面。负责保存的农普办应认真清点表(图)数,按普查区顺序整理、装箱、建立资料清单和目录。
  (三)各级农普办应采取措施妥善保存各类普查原始资料,要特别注意防火、防水、防虫,不得随意堆放、折皱和丢失普查原始资料。

   三、保存期限

  农业普查各类原始资料均应保存至2008年底,再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由专人负责销毁,不得随意出售、丢弃,防止泄密。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